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汝州**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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