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郭**、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郭**、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郭**、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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