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与被上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3日作出(2015)汝*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张**、张**于2015年12月19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张**撤回二审上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张**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