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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魏*、张*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某相识,双方经过互相了解后,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按照农村风俗被告于2013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到我家探亲时,在介绍人的要求和见证下,给被告三个红包,分别为10001元、2000元和1000元共计13001元,随后到被告家庭认亲时,给被告2000元,2014年农历正月十五过元宵节又给被告1000元,经介绍人提议又给被告买衣服钱2000元,后我又花费4500元买了一部苹果手机给了被告。2014年农历二月二日双方两家喝商量酒,当场经介绍人给被告彩礼钱20000元,确定结婚日期为2014年3月12日。后双方在拍摄婚纱照过程中产生矛盾,经说合无效,双方分手。为此被告收受的彩礼钱,并非对其无偿赠与,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起诉过一次,因证据不足撤诉,原告诉状所说均不属实,双方没有结婚,过错在男方,男方不辞而别,虽说婚姻自由,但不能拿婚姻当儿戏,男方的行为对女方的名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不同意返还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定亲,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原告给被告三个红包10001元、2000元和1000元,其中2000元是四样礼,1000元为见面礼。随后原告到被告家认亲又给被告2000元。2014年农历二月份原被告双方商量结婚,原告经介绍人又给被告彩礼钱20000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5000元,对其他部分予以放弃不再主张。

另查明,原被告在拍摄婚纱照过程中出现矛盾,双方分手。后原告又要求继续和好,经介绍人做工作后,原告不同意结婚,后经多次说合,双方仍不能和好并分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原告先后给被告彩礼款3.5万元,其中见面礼1000元,四样礼2000元,原被告在拍摄婚纱照过程中产生矛盾,双方分手,后原告要求继续与被告和好,因原告不愿意结婚,经介绍人多次说合,双方分手,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被告的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有偿赠予,并非对被告的无偿赠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结合本案中双方的过错程度应酌情退还,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彩礼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被告张某某负担562元,原告周某某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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