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汝州**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李**与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郭**、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被告刘**、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与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义马煤**限公司与汝州**有限公司,邢全停,茹炳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刘**、桂**、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范许*、王**、杨**、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王亚*、赵**、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马占国、马**、闫**、闫利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