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诉被告**限公司、焦煤**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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