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有限公司、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焦作**有限公司、刘**、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东**有限公司、刘**、李*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900元,减半收取为15450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