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限公司诉被告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秦*已就同一事实起诉原告焦作市**限公司,且先于本案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案件应该合并审理,故原告焦作市**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作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焦作市**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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