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补充协议书上未盖公章,也未授权其他人签字,故请求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裁定,由义**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可通过双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并盖有双方公章,属于有效约定。焦作市**责任公司向其公司所在地法院即焦作**民法院起诉符合补充协议约定,故焦作**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