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焦作**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冯**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焦作多生多化**限公司、焦作**输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孟*、王**、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南**限公司与焦作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晟**限公司与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霍**与河南省**市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河南省**市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林**有限公司与焦作鑫**限公司、山西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