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焦作多生多化**限公司、焦作**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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