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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焦作多生多化**限公司、焦作**输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焦作多生多化**限公司、焦作**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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