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5元减半收取5862.5元、财产保全费3268元,,由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