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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5元减半收取5862.5元、财产保全费3268元,,由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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