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冻结被告河南宝**限公司银行存款5486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解除查封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担保物: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焦房权证解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