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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6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河南宝**限公司银行存款5486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查封原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担保物: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焦房权证解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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