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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均与焦作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苗*均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0)解民重字第394号民事判决。苗*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苗*均及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0)解民重字第3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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