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焦作**程有限公司、被告河**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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