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鑫**限公司与被告陕钢**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钢**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鑫**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钢**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70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