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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单**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限公司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单**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终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单**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申请人房屋内噪声超标的原因的认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过于片面和武断;原审判决对2011年郑州市人民政府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断章取义,申请人无法认同;《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申请人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和其向申请人交付房屋的质量标准等义务有明确规定,而原判决却有法不依,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一审法院不仅未批准申请人的追加被申请人申请和评估鉴定申请,甚至未将申请人的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和评估鉴定申请书订入一审卷宗,一审判决存在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判决的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实体处理错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的标的物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房屋的噪音值严重超标,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做评判,其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单林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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