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卯仓付诉被告苏**、河南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卯仓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卯仓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卯仓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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