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某、薛某某犯抢劫罪、诈骗罪一案,睢**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商睢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两人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履行职务,上列上诉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