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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薛某某犯抢劫罪、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某、薛某某犯抢劫罪、诈骗罪一案,睢**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商睢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两人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履行职务,上列上诉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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