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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以下简称王*信用社)以及原审被告暴**、冯**、职文焦、丁**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以下简称王*信用社)以及原审被告暴**、冯**、职文焦、丁**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王*信用社于2006年7月13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解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暴**、冯**、职文焦、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6)解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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