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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店连店科**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店连店科**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二初字第1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宏献,被上诉人店连店科**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店连店科**限公司以签订合伙协议书的名义收取吕**费用,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吕**。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吕**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公安机关未立案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吕**与店连店科**限公司签订有合同,在二审庭审中,吕**与店连店科**限公司均不认可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也未立案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因此原审法院驳回吕**的起诉不妥,本案应当予以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二初字第1846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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