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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第6组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委会及第三人漯河**站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第6组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委会及第三人漯河**站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第6组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第6组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第6组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委会及第三人漯河**站务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8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第6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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