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第6组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委会及第三人漯河**站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第6组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第6组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第6组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委会及第三人漯河**站务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8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村第6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