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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建**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聂真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聂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建**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魏**、被上诉人聂真的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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