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聂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建**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魏**、被上诉人聂真的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