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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书欣与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欣诉被告翟**、谭**相邻权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西南邻,走同一条南北过道。2009年被告擅自占用过道建房,并在过道上挖一大粪坑,致使过道以南包括原告在内的11家无法正常通行。此事经村委会、派出所、土地所多次调解,问题至今不能得到解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第一,我没有妨碍原告通行;第二,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原告所起诉的房子现在不是我的,这个宅基地现在归我儿子翟恒磊和儿媳妇黄**所有与我无关,因此原告诉我擅自占用过道建房和挖粪坑是毫无根据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相邻权纠纷起诉被告,认为被告妨碍了其正常通行,但在原告提交的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中显示原、被告所在的龙城镇老翟村均未发放宅基地使用证,本案实际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首先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对处理决定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在未经人民政府处理之前,原告先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属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翟书欣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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