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韩**、李**,被上诉人谢**的委托代理人周**、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