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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漯河市**装工程公司、漯河市东**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李**因与漯河市**装工程公司、第三人漯河市东**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上诉人漯河市**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第三人漯河市东**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士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郾民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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