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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克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公司)、郑州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克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公司)、郑州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委托其代理人王**、朱**,被上诉人克**公司委托其代理人祖国涛,原审被告文**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大强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和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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