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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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