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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