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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何**与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因与被上诉人常**、何**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的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常**、何**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院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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