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因被告原因导致双方不能生育子女,后双方抱养一男孩。因被告及其家人经常无事生非并教唆养子排斥原告,致原被告长期分居。2014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和好。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甲辩称,双方婚后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因双方都有生育方面缺陷,故婚后抱养男孩吴**。原告起诉离婚,是因原告处事简单冲动,夫妻感情还好,故不同意离婚。2013年,原告与他人生育女孩吴某乙,对被告造成极大伤害,但被告还是原谅了原告。因原告自身病痛及生活压力,被告不仅花光了共同财产还向亲戚举债10余万元,现已无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有过错且被告为养育吴某乙支付了费用,故请求原告赔偿15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抱养男孩吴**(2000年2月10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原告与他人生育女孩吴某乙(2013年10月8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本院(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领取结婚证,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然没有改善,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原被告未提供收养吴**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处理。吴*乙系原告与他人所生,故吴*乙应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关于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财产状况,本院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行起诉解决。关于被告以原告存在过错且其养育吴*乙付出花费为由,请求原告赔偿15万元,因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

二、原告李某某之女吴**随原告李某某生活,被告吴某甲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被告吴某甲各自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