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又于2016年3月25日对被告人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在2014年11月份被本村村民推选为村民组组长。2015年元月份,商丘**限公司(以下称景**司)在城郊乡褚庄村北地施工前,与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委干部姜*就施工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履行,姜*同意进场施工。2015年1月11日,景**司施工机械进工地进行勘探作业,姜*以问题没有解决好正在做村民工作为由阻止,组织部分村民将施工车辆扣押在施工工地,并以此相要挟,要求城郊乡政府解决相关问题。扣押期间,为防止车辆被施工方开走,指使村民周**、周**、周**等人往工地里灌水,指使本村小孩周*等人将施工车辆轮胎放气等手段扣押车辆,并提出让乡政府领导赔礼道歉、赔偿毁坏的青苗、给被征地村民办低保等六个条件,答应一件,放走一辆被扣车辆。为了尽快开走施工车辆,减少损失,城郊乡政府给被征地村民办理了11个低保,景**司按照姜*的要求,以每亩3000元赔偿5户村民青苗钱3万余元,姜*让景**司开走三辆被扣勘探工程车,至案发时,尚有三辆施工车辆被扣在施工工地。在扣押期间,个别车辆轮胎被扎烂,玻璃被砸烂。由于三辆勘探车被扣21天,另外三辆施工车被扣3个多月,给景**司造成30万元左右的损失。案发后,在姜*的动员下,得到青苗钱的5户村民将非法所得3万余元退还景**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虽对个别细节有异议,但对阻止施工、给景**司造成损失的事实认可,并有书证-被告人姜*户籍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领款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睢**资源局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委托书、建设工程勘探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款单、征地补偿表、景**司租赁机械结算清单;证人陈*、褚*、王**、王**、周**、闫*、蔡**、蔡**、周**、王**、崔*、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宋*、王**、范*、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当庭认罪,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姜*动员得到青苗钱的5户村民将非法所得3万余元退还景恒公司,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姜*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

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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