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赵**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小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支付给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南召民小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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