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盛**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司的委托代理人南旭锋、陈*,被上诉人盛**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5元,退还上诉人内蒙古**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