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朱**与被告**出版社、被告杜**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新疆**版社、被告杜**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新疆**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告朱**是自由职业漫画撰稿人,河南**协会理事,**华社、新闻漫画网、CFP签约画师,人民网漫画专栏作者,在全国二百多家报纸杂志发表作品9000多幅,获奖作品主要有《劣质罐头诞生记》、《公祝愿世界好》、《作战图》、《涨》、《管理就是收费》、《街头恶犬》、《躲》等。原告朱**创作的漫画作品曾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朱**发现杜**销售的、新疆**版社出版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第13页,使用了朱**创作的漫画作品(漫画名:“不平等”),被告在使用该作品过程中未经朱**的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朱**的许可,擅自将朱**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朱**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新疆**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刊物;停止使用原告朱**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全国性媒体(大河报)上刊登向原告朱**赔礼道歉的声明;被告杜**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二被告赔偿朱**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原告朱**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朱**简介及被告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

2、原告作品权属证据一组,证明“不平等”作品的作者是原告朱**。

3、侵权图书《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一本,证明被告在该图书第13页上使用了原告朱**的作品“不平等”。

4、购书发票及小票各一张,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系在杜志学处购买。

被告辩称

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版社对原告朱**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新疆**版社涉案图书中使用的漫画下载于高考学习网,漫画中有“公私”二字,原告朱**的漫画中没有“公私”二字;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购书小票是复印件不予质证。

被告新疆**版社答辩称:1、原告朱**诉请不当,不能证明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有待查证;2、即使朱**是著作权人,被控侵权图书已停止发行并销毁;3、原告朱**要求在大河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要求过高,与侵权影响不一致。4、新疆**版社使用的涉案漫画是从河**验中学2013-2014高一上学期其中考试题政治试卷汇编来的,没有侵害朱**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被告新疆**版社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河**验中学2013-2014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考试试卷政治Word版含答案”试卷一份,证明其使用的漫画来源于该试卷。

经庭审质证,原告朱**认为新疆**版社提供证据中的漫画与朱**的漫画作品构图一致。

被告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4日新华网登载“漫画:不平等”,署名朱**。

新疆**版社出版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第13页试题配图使用了漫画

,未署作者姓名。原告朱**为证明该图书系郑州**宇书店销售,提供了2013年5月15日郑州**宇书店出具的购物小票及发票各一张,购物小票及发票加盖印章为“郑州**宇书店发票专用章”,该购物小票显示2013年5月15日郑州**宇书店销售了包括“14年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在内的四本图书,其中“14年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一本,价格20.80元,实收16.64元。该购物小票和与本案合并审理的朱**起诉新疆**版社的另一案[(2014)郑**初字第837号]中朱**提供的购物小票为同一份购物小票,原告朱**当庭在(2014)郑**初字第837号案件中出示了原件,被告新疆**版社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购物小票抬头是河南华汇,加盖印章是郑州**宇书店,因此购物小票不具有真实性,本案中,被告新疆**版社认为另一案中出示的证据不能在本案中使用,本案中购物小票是复印件不予质证。

以下两图左图为朱**的漫画作品“不平等”,右图为《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第13页使用的漫画。

经对比,《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第13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的漫画作品“不平等”构图相同,并添加了“公私”二字。

另查明:

1、郑州**宇书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杜志学系业主。

2、新疆**版社在答辩中陈述《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已停止发行并销毁。

3、新疆**版社为证明其涉案图书第13页使用的漫画来源,提交“河**验中学2013-2014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考试试卷政治Word版含答案”试卷一份,该证据显示“高考学习网”,该试卷第4页配图漫画与新疆**版社使用的被控侵权漫画相同,未署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07年1月24日新华网登载漫画“不平等”,署名朱**。新疆**版社提供的试卷中的漫画未署名,该试卷显示为2013-2014学年,时间晚于朱**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因此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朱**在漫画作品“不平等”中的署名。因被告新疆**版社、被告杜**均未提出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朱**系漫画“不平等”的作者,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新疆**版社在其出版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第13页使用了与原告朱**的漫画作品“不平等”构图相同的漫画,并在漫画中添加了“公私”二字,新疆**版社在使用该漫画时未署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朱**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新疆**版社出版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的出版时间,朱**诉称新疆**版社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新疆**版社为证明其使用漫画的来源提供试卷一份,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朱**对其漫画“不平等”享有的著作权,新疆**版社也未进一步提供其使用漫画来源于该试卷的证据,其以此抗辩其未侵犯朱**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朱**要求新疆**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控侵权图书系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考虑被告新疆**版社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原告朱**要求新疆**版社在大河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杜**销售了涉案侵权图书,因此朱**要求杜**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杜**作为《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的销售者,对该图书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杜**主观无过错,因此朱**要求杜**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朱**提供的购物小票,该购物小票显示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同时销售了包括本案涉案图书在内的四本图书,朱**已在同时合并审理的另一案中出示,并当庭提交原件,购物小票加盖有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的发票专用章,被告杜**未提出异议,新疆**版社也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对新疆**版社以购物小票的抬头名称与印章不一致为由抗辩该购物小票不具有真实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购物小票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因此本院根据《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的性质及该图书的发行范围、原告朱**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800元。由于《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杜**作为《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的销售者,对该图书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杜**主观无过错,因此朱**要求杜**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朱**的美术作品“不平等”,即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

二、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

三、被告**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朱**公开致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新疆**版社负担;

四、被告**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经济损失八百元;

五、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新疆**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出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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