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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以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诉讼费3900元,由原告高**减半负担19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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