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申请执行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信**委员会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信仲调字(2013)第03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翟*已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权利人尚未受偿人民币200000元,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权利人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