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张**、王**、漯河**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孔**诉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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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团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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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河南省**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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