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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与被告张**、王**、漯河**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张**、王**、漯河**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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