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团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团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闫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潘**所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