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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