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卢艳、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及其辩护人郭**、任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牛**在济源市济**电局家属院与其前妻牛某某发生争吵,牛**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牛某某左胸部及左侧前臂捅伤。经鉴定,被害人牛某某胸部外伤致心包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证人牛某甲、王某某等证言,扣押清单,凶器照片,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牛**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爱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