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