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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利辛县西潘镇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利辛县西潘镇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联营种植回收协议》,约定双方在濮阳地区合作经营辣椒,被告给原告提供种子进行种植并知道,原告先期付给被告38万元,被告不但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还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38万元。经查,被告贾*实际控制该专业合作社,并实际接受了原告38万元,由于被告严重违约,双方难以实现合作目的,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联营种植回收协议》,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先期支付的38万元及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联营种植回收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先期支付的38万元,但经查,原告是与利辛县西潘楼镇聚富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联营种植回收协议》,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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