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中国南方**河南分公司与何**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鸿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与阳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中国移动**司洛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边**、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等诉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青鸟、樊某甲与任帅*、任**、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利辛县西潘镇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