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与被告孙XX、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XX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2016)豫1403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诉被告商丘市**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张**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段圣*因与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丘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