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丘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