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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