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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圣*因与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圣*因与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段圣*、中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中分公司支付段圣*经济补偿金37188元及加付赔偿金按50%计算18594元;3、中分公司支付段圣*自2005年7月10日至2014年2月24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21585元及加付赔偿金按50%计算60792.5元、带薪年休假未休的加班费补助23937元及加付赔偿金按50%计算11968.5元;4、中分公司补交自2005年7月10日至2014年2月24日期间欠交的养老保险及滞纳金;5、中分公司补交自2005年7月10日至2014年2月24日期间的失业保险及滞纳金、住房公积金及滞纳金;6、中分公司返还段圣*的证件:高压电工入网许可证、执业技术资格证。中分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段圣*返还中分公司多支付的2014年2月份工资455.4元;2、段圣*返还中分公司为其支付的办理高压电工入网许可证培训费用650元及违约金650元;3、段圣*赔偿因其违反中分公司制度而给中分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245.90元;4、段圣*赔偿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中分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5、段圣*赔偿中分公司商业信誉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且到中分公司处公开赔礼道歉。商丘**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2509号民事判决,段圣*、中分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圣*与上诉人中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段圣*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中分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圣*撤回上诉、起诉的申请和上诉人中分公司撤回上诉、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段圣*撤回起诉、中分公司撤回反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但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不因段圣*的撤回起诉、中分公司的撤回反诉而减免,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段圣*撤回上诉;

准许河南中**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509号民事判决;

四、准许段圣*撤回起诉;

五、准许河南中**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段圣伟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中**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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