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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09年2月13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5400元,并承担罚款3800元,鉴定费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商丘**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李*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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