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易代明与被告垣曲县中条山铁牛民爆技术服务部、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代明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牛团伟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代明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代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有原告易代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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