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张*都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都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都的委托代理人辛利伟、王*,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